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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单出口”模式终结!10月1日起未合规申报将补缴25%企业所得税
分类:行业资讯 时间:2025-10-20 统计:128

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明确自今年10月1日起,出口企业预缴申报需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信息。

所谓“买单出口”,是指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借助其他具备资质企业的名义办理出口。新规第七条明确规定,以代理方式(含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出口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必须同步报送实际委托方基础信息及出口金额。若未准确报送,该类出口将被视同自营业务,由代理企业承担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税率为25%。

近年来,税务与海关部门通过“金税四期”和“单一窗口+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现了出口数据的交叉验证与联动监控,高频出口、零申报企业、高退税额企业及频繁进行买单操作的企业已被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买单出口”操作过程中可能伴随“配票退税”、虚开发票等行为,极易演变为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港航客建议,相关企业要迅速梳理现有业务模式,停止一切“买单”操作,将合规成本纳入定价体系,建立规范的财务账册、聘请专业财税人员、使用正规报关行,重新规划企业发展战略,向品牌化和高附加值转型。10月1日后若仍顶风作案,而是明确的偷税行为,面临补缴税款、高额罚款,甚至构成犯罪的刑事风险。

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三、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五、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时间关于“汇缴享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7月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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