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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青岛物流网系列论坛之“货代企业近期热点法律问题解读”成功举办
分类:行业资讯 时间:2024-05-06 统计:362

4月12日(周五)下午14:00-16:00,由青岛物流网、山东律协海事海商专委会委员主办、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24青岛物流网系列论坛之“货代企业近期热点法律问题解读”在香港中路61号甲远洋大厦B座36层文康广场举行。本次论坛由山东省律协海事海商委员会主任、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高级合伙人田刘柱律师主持。

论坛伊始,青岛物流网总编贾军玲在致辞中表示,近期,航运业各种案件和事故频发,俄乌战争/红海危机/马士基船舶撞桥事件,以及货代物流企业暴雷的各种海运费纠纷。那么,货代物流企业如何去规避风险,解决纠纷,合理利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青岛物流网合作多年的文康律师事务所,也是行业内的头部律所,尤其是他们的三海团队,在处理此类问题有着丰富的经验,大家可以把平时遇到的各种问题通过学习和交流,找到解决的方法。面对充满挑战的2024年,作为奋战一线的我们需要提前做好准备,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难题,才能在风浪中站稳脚跟。 

论坛邀请了青岛物流网法律顾问山东文康所的三海团队高级台伙人郭恩忠律师、合伙人陈晓军律师围绕大家关心的问题一一解读。

针对电放提单交货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郭恩忠律师表示,货代、承运人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辨别契约托运人及交货托运人的身份,明确自身法律地位;二是要取得交货托运人电放指示、电放保函;三是如果契约托运人坚持要求放货,请其出具保函,转移风险。

近年来,因目的港无人提货(拒绝提货/无法提货/发货人扣货不放)导致的纠纷日渐增多,由此受到影响的货运代理企业也逐渐增加。针对此类热点问题,陈晓军律师表示,要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包括处理目的港相关事宜,尤其是包括目的港产生费用时有权垫付。

针对大家关心的“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是否构成无单放货陈晓军律师表示,由于没有正本提单,因此不存在船公司必须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问题。然而,实践中在托运人并未发出电放指示或者电放保函的情况下船公司就放货的情况并不罕见。但现在一般认为,电放提单必须由托运人向船公司发出明确的电放指示才能放货。另外,还必须注意交易惯例的问题。

针对共同海损,陈晓军律师解释说,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那么,共同海损有哪些注意事项?陈晓军律师表示,救助必须产生效果,如果没有产生效果,则不存在共同海损的问题;共同海损最终的确定必须经过共同海损理算确定,世界主要航运大国均有自己的海损理算机构,我国的理算机构为贸促会下辖的共同海损理算处;在共同海损确定前,利益相关人有权要求各方提供担保;共同海损的计算不影响就相应损失向肇事方或责任方索赔。

此外,陈晓军律师特别提醒大家要谨防货运代理行业内的诈骗。那么,常见的诈骗表征都有哪些?陈律师为大家一一列举:经常以个人名义发出订舱委托,拒绝签署书面代理合同,且运杂费支付方式混乱、不正规;实际装运货物与合同约定、订舱委托载明的信息不符,极端情况下甚至出现以次充好、以废料冒充出口货物的情况;委托的同时制定受托人向特定的订舱口订舱,并要求受托人提前垫付高额费用;以知名企业作为担保方要求高额垫付,或要求高额账期,短时间内委托超过正常规模的大量货物出运。

论坛设置了自由讨论环节,大家围绕自己感兴趣的话题纷纷提问,田刘柱律师、郭恩忠律师、陈晓军律师一一给予耐心解答。

这场围绕货代企业近期热点法律问题的论坛活动,受到了大家的热烈欢迎,现场座无虚席。大家纷纷表示,郭律师、陈律师的讲解专业性强,收获很多,进一步熟悉了货代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了方法、开拓了视野,尤其是提醒了大家谨防货运代理行业内的诈骗,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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